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我院拟对一辆公务用车进行价值鉴定评估,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品牌型号:桑塔纳牌SVW7182QQD;车牌号:冀AB166警;车辆识别代号LSVT91335CN016777;注册登记日期:2013年6月19日;车辆现状:该车辆已使用12年,目前车辆存在过度损耗的情况,发动机、传动轴等处已多次大修,且多次维修不能消除安全隐患;车辆已无法满足正常行驶安全要求,无重大事故记录,仅对残值进行评估。
二、报名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资产评估相关业务;
2. 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备案通知书;
3. 拥有专业的评估团队,具备车辆评估相关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次评估工作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
4.同意本次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及收费标准(可协商)。
三、报名需提交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相关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书面报价方案及服务承诺(包括评估周期、报告交付时间、保密承诺等)。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17:30止(工作日8:30-11:30,13: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2.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方式,不接受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报名;
3. 现场报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联系人:李萍萍,联系电话:18531119970;
4.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收件人:李萍萍,联系电话:18531119970(需注明“车辆评估报名”字样)。
五、遴选方式
我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名机构的资质、业绩、报价、服务承诺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选评估机构,结果将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中选机构,未中选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提交材料不予退还。
六、其他事项
1. 报名机构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及中选资格;
2. 本次评估相关费用由中选机构按照双方协商或行业标准收取;
3.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所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