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夫妻俩生产、销售“无根豆芽”?双双被判刑、罚款并公开道歉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情回放】家住黔东南州锦屏县的姜某与龙某莲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在锦屏县三江镇从事豆芽生产、销售工作。2019年9月,为使其家生产的豆芽根须少、卖相好,该夫妻俩在网上购买“无根水剂”在位于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剂”,并将添加“无根水剂”的黄豆芽在该县农贸市场等地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1月26日被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方停止添加“无根水剂”。经查,该二人生产添加“无根水剂”的黄豆芽进行销售的金额约为13000元。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豆芽先后5次抽样并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法律解析】锦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5年第1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害物质。该案中,姜某、龙某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被告人姜某、龙某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以被告人姜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龙某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判处被告人姜某、龙某莲生产、销售共违法所得收益一万三千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某、龙某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十三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某、龙某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  

 
随手拍监督平台
12309检察服务平台
检察长信箱
高质量发展看河北·新时代新征程|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普法进基层 信访有指引
高质量发展看河北·新...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正义路4号 邮编:050400

检务公开值班电话:0311---82912338 举报电话:0311--- 8291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