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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SRC-617109300  【字号: | |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检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检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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