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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山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张某龙、张某友等7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矿。开采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友非法购买电雷管160枚、乳化炸药48公斤,并从它处购买自制炸药用的原料以及起爆器、引线,组织杜某、王某某、杜某堂、齐某某等人非法制作炸药约17吨,并在张某龙等人的矿山非法引爆。
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制造、买卖的爆炸物非法开采矿山,造成周边群众房屋受损,影响恶劣。平山县检察院对张某龙等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矿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开采矿产资源中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了对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ニ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