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20时许,刘某携带一把射钉枪改制的枪支同余某驾驶闽G×××××号轿车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罗拔顶打猎。当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拔顶半山腰路段时,刘某从其车辆后备箱拿出枪支下车寻找猎物准备打猎,因未发现猎物未击发枪支。当晚22时许,二人驾车返回三明市区,行驶至距离洋溪镇4公里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轿车里查获带红外瞄准镜的射钉枪改制枪支一把、射钉枪子弹、铁珠、蜡烛、铁条、自制枪支圆筒钢制弹壳、黑火药、铁砂等物品。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所持有的射钉枪改制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刘某系无证持枪。
经梅列检察院审理查明,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
检察官普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梅列法院判决如下:
一、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刘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射钉枪子弹、铁珠、蜡烛、铁条、自制枪支圆筒钢制弹壳、黑火药、铁砂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特别普法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达到多少数量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需要关注:制造枪支以后又私藏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延伸普法:本案如果刘某有打到猎物被警察查获,会怎么样呢?
检察官释疑:那么,刘某涉嫌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